各院(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和《许昌学院关于将在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暂行)》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院(部)要安排一人具体负责学生的参保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其联系电话于9月17日下午5:00前报学生处。
2、从本周起,我校的医保工作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五报本周的学生参保情况。
3、我校的学生参保缴费工作要在9月28日之前结束,请各院(部)抓紧时间收缴医保费。
4、请各院(部)到学生处领取《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对已经缴费的学生进行登记。
学生处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