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学〔2009〕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地。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应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国爱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学院所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专科生、脱产函授生及短期进修、培训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保卫处、各院(部)、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许昌学院学生饮食住宿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和各院(部)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是:
1、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2、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管理进公寓工作。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解决问题;学生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
3、定期或不定期到学生公寓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4、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5、引导、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负责对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营造大学生在公寓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氛围。
6、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确保每年新生入住和毕业生离校退宿工作顺利。
7、负责对各院(部)在学生公寓中学生教育管理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责是:负责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指导和监督后勤服务中心的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做好学生住宿的安排和调整工作;负责对学生公寓公共设施设备状况进行评估、调整、补充。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每天对学生公寓楼内及周边进行安全巡查,定期对公寓内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等安全设施和更换消防等安全器械。
第九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学生公寓的水、电、暖的供给。
2、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日常的报修、维修。
3、负责学生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做好每年的新生住宿安排和毕业生退宿工作。
4、负责学生公寓楼的门卫值守和楼内安全巡查,对学生进行秩序、安全教育和督察,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负责学生公寓内外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6、配合校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宣传活动。
7、负责将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和相关院(系、部)通报。
8、负责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积极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项目和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在校团委、学生处和后勤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依据《许昌学院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实施办法》,积极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针对学生的秩序、安全、卫生等项目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并定期将检查结果汇总,编印工作简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院(部)并及时公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促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为同学提供服务,帮助学生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第三章 住宿管理和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住宿费。学生持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按时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区域、楼号、房间分配与调整,会同院(系、部)安排住宿人入住房间、床位。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原则上只在每年的7月份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院(部)签署意见,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设寝室长1人,寝室长负责其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他同学应服从寝室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每个宿舍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要求在校内住宿,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者,须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名,所在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学校同意后,由学生填写《许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并交所在院(部)存档。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凭住宿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公寓,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未经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许可,外来人员(非本楼住宿的学生和工作的人员)不能进入学生宿舍。学生会见客人在公寓值班室或一楼大厅进行,原则上不得进入学生住室。若学生家长给学生送物品较重,学生及家长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住室,家长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校内各院部辅导员、班主任因工作需要,需持本人工作证或院部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晚上按时归寝,公寓楼大门每晚23:00按时落锁。落锁时间,进出须凭有效证件向 本楼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申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后勤服务中心每月汇总一次学生住宿登记情况并报送学生工作处。无故夜不归宿1次或晚归3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辅导员和各宿舍寝室长要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如有夜不归宿的学生和随意留宿的学生,寝室长要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本寝室有夜不归宿的学生而不及时上报者,寝室长不得参加本年度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的评选。对确实需要留宿其他人员者,学生必须书面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同意,再报后勤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并到本楼物业管理服务值班员处登记后方可住宿。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期间,要服从管理,文明住宿。不准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准在公寓楼内存放车辆;不准在公寓内打麻将;正常学习时间不准在公寓内打牌、下棋;不准在公寓内喧哗、吵闹,大声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准吸烟,饮酒划拳,严禁酗酒、赌博、打架骂人、聚众斗殴、观看色情影视和留宿异性。对第一次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管理人员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没收违规物品,通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学生量化管理积分等。情节严重的上报学生所在院(部)和学生工作处,给予纪律处分。对两次以上违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宿舍楼内出现的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和发生的非正常事件,每个住宿学生都有阻止不良事态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不利于问题解决的言行,更不得参与到不良事件中。
第二十条 尊重物业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或后勤物业服务公司办公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服务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和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退宿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院(系、部)同意,学工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确需退宿,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退宿或学生其他原因退宿时,须主动与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经本楼物业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对宿舍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并收回宿舍门锁钥匙后,学生持宿舍验收双方签字确认的《退宿验收单》,到后勤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四章 宿舍文化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视和做好宿舍文化建设。宿舍内要注意整体布局,宿舍全体人员要按照学校和院(部)的基本要求追求高雅,讲究文明,美观大方,形成特色,共同搞好宿舍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盘片和登录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二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宿舍内要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不在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蹬踏脚印;不向楼内、外丢废弃物和泼污水;不在宿舍楼内豢养狗、猫、兔、鸽、鸟等各种动物。
第二十八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制。各宿舍楼物业卫生服务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大厅、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清理,负责对公寓公共区域喷洒消毒液和蚊、蝇、鼠等灭杀药剂。学生应配合物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共同创造整洁、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卫生由本室住宿人员负责,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每日上午、下午上课前将卫生打扫好,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住宿人员要自觉接受每周一至周日院(部)、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公寓管理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每2周定期公布1次,按月、年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学生的量化管理、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校内保卫110,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报告校内保卫110、院(部)、后勤服务中心和公安110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物品;禁止焚烧废弃物,禁止在宿舍熄灯期间使用蜡烛照明;严禁在公寓楼内走廊或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存放或使用学校统配的电器具和学习、生活必用的电脑、台灯、台式电扇、插排、手机充电器、饮水机以外的电(油、酒精)发热器械具。准许使用的电器具,应为正规厂家生产,有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不存在漏电、发热等隐患的合格产品。对第一次违反者,除没收器械具外,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除没收器具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自我防范不严、使用不合格电器具而发生的安全和被盗事件,由住宿学生自行负责。因宿舍管理疏漏,发生破门撬锁入室的被盗事件,所丢失的物品由当班管理人员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寓住宿人员要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个人的贵重设备、物品(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建议办理个人财产保险;宿舍内不得存放现金,能够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MP机、首饰、银行卡等)要随身携带,或自愿租用保险箱妥善保管;寒暑假或如外出实习等长时间不在宿舍期间,应将贵重物品(电脑、手机、首饰、MP机等)自行带走或交由院(部)和公寓代保管;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出门要及时关窗落锁,关闭电器具,并切断电源。否则,损失自负。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部)、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及物业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对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时的检查。检查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学生宿舍。检查时,住宿人员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检查人员要及时记录。检查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由该处据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公布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主动向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出示验看,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之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五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严于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保护公共设施设备。公寓楼内和宿舍内装配的电线、灯具、供水管道、水嘴、消防器械、门窗、家具等所有设备和设施,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住宿人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寝室长为指定管理员。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物业管理服务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等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性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承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路私拉乱接。学生公寓用电容量大,存在瞬时电压波动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学生可自行配置电源稳压保护器,以免造成计算机损坏或数据丢失。学校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宿人员毕业离校,或住宿房间调整,均需报经公寓管理人员到其房间对所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登记。退宿和验收人员共同在《退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不办理退宿手续而私自离校或调住其它宿舍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条 住宿人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水电定额管理办法,按《许昌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定期结算水电费。
第四十二条 需在宿舍内安装使用200W以上的电器设备,应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对擅自安装使用的,予以没收或罚款。
第四十三条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应先办结超额用电费清缴或节约用电奖领取手续。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家具等设施的零星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动力供应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即单项维修费超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实施。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维修工作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维修服务时,必须挂牌上岗,在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后,在学生公寓服务员陪同下进行维修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通信维修及电脑等维修工作,原则上在学生公寓楼内大厅进行,学生公寓服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电力和桌子;若确实需要进入学生住室维修时,维修人员本人必须持有后勤服务中心物业公司签发的允许出入学生公寓的证件,在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和经同宿舍学生同意后,由学生带领进入学生住室维修。学生休息时间(中午:11:30—15:00、18:30—7:30)不得进入学生住室维修。
第四十七条 宿舍内家具等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2、下水道堵塞;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4、电表故障或换新;5、日光灯管、灯座、开关、插座自然损坏;6、门插、门锁自然损坏;7、照明线路自然故障;8、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9、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断裂或破损;3、门插、门锁、门钥匙人为损坏或丢失;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5、水龙头人为断臂;6、插座、开关板人为断裂;7、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8、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9、人为损坏各种管网线路; 10、日光灯管、灯座人为损坏;11、其它人为损坏项目。
第九章 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寒、暑假期间,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留校住宿者,持学生证到后勤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需要留校住宿者由后勤服务中心物业公寓统一安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