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学〔2017〕29 号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生处审核学生数据、统一发放学生证一件和校徽一枚。学生办理学生证时必须如实填写本人姓名、年级、专业、学号、家庭住址及乘车区间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上述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持证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持缴费凭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或被涂改过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者校徽,多余的学生证和校徽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需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学校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
(三)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乘车优惠卡,学生证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四)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充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五)《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丢失每年12月补办一次,补办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费。
第七条 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一)“乘车区间”是指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住址最近火车站,应如实填写;学生父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生入学后家庭住址变换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需变更乘车区间时,需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生丢失学生证或校徽,需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如遗失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丢失后学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所在学院证明,于每月25—30日到学生处申请补办,补办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费。丢失找到后,应立即归还补办的证件。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交回学校。
第十条 严禁利用我校学生证件、校徽从事不法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院政学2011[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