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履行学校相应职责,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持续、健康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方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贷款方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就读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校资助中心”)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经办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按照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等;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海外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
(四)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二)各学院需逐一认真审核申贷学生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全校申贷学生信息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组织申贷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自2020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五年以上LPR”贷款利率减60个基点。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高校助学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将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违约管理金按时划转到省资助中心专用账户。
第六章 贷款展期、还款计划变更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毕业生在贷款期限内若继续升学且本金未偿还的,可在升学就读期间申请财政贴息。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可根据新学制对贷款期限进行展期;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变更申请成功后,不变更还款期限,只变更贴息截至日期。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学生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协助经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 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九条 校资助中心应在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核实确定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以便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后,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学院于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与每个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学生进行有效联系,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经济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方式包括QQ、短信、微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或工作单位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统一回收高校助学贷款。支付宝公司在贷款之初为每名学生开通一个助学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提前还款或到期还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还款都属于提前还款。通过“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申请当月通过“支付宝”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到期日还款应在本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到期日自动划扣。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只需支付本金;毕业时本金未结清的,当年7月1日起贷款产生利息由本人负担(继续升学者除外)。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统一划扣当年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借款学生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校资助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校资助中心同意并履行相应义务后,才可在学籍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学生出现转学、转专业或提前完成学业等情况时,校资助中心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即构成贷款违约。违约记录会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对违约者在购房、购车、出行等行为带来影响。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约严重的借款学生,学校会督促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和借款学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程序。
第十章 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依托“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专人负责,依据权限设置做好借款学生的电子申请、数据审核、信息维护和贷款催交工作,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借款学生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校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信贷档案。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和保管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