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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编辑:学生工作部(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1  点击:[]

院政学〔201937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目的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二、认定范围

1.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3.认定困难等级依据:

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许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的。

4.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

3)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

4)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五、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由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许昌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许昌学院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许昌学院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不再提交《许昌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各基层单位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许昌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许昌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分数排名及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定。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二级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5.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许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针对没有提出困难申请,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辅导员向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说明情况,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档学生。

七、后续管理

1.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和互助精神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2.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3.学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运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4.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校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学生资助信息,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监督各部门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八、其他

1.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本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对本级认定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评定结果的异议问责。

2.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3.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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