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学〔2017〕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根据《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请假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报到,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三天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军训以及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病假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许昌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手续应当由本人办理,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请假期间本人所在地和联系电话。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七条 请假审批办法:
(一)课堂突发情况需请假的,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可由辅导员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二周(含二周)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假;请假超过二周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由各学院党政领导研究,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一月以上者,学院批准后报学生处与教务处,按《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外出实习期间,请假事宜由带队教师审核,请假审批程序参照本条执行。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按照学校考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干部应定时进行考勤,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九条 学生请假获准后,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不得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三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 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销假,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