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学〔2017〕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秉承“崇德砺志,博学敬业”的校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践行“团结活泼,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及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照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方式详见《许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以修业年限的规定详见《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许昌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辅修双学士双学位管理规定》,学生可以申请攻读校内其他专业双学位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许昌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及累积转换办法》《许昌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学籍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预科生转至不具备预科生录取资格高校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河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具体办法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因休学创业等情况,确有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经过学生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核实,创新创业学院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四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复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文件,学院审查核实,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复学学生根据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达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要求按照《许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完清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考一次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考,不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经重考,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我校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业并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发给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在校内从事、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制品;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有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精神疾病,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开展校际交流活动,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活动等,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不得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许昌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制度,维护良好的住宿环境和生活秩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按省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要求进行推荐。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推荐)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具体办法详见《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许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其处理、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处理、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影响期为6到12个月。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
第六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诉后维持原决定者,应在决定书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明显悔改,进步显著,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其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经研究后,做出是否解除其原处分的决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签字后,一份交学生,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处分被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具体办法详见《许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法制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校制定《许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学〔2011〕2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法制办、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