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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学生的缴费卡中代扣城镇医疗保险费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28  点击:[]

 

全体在校学生: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和我校《关于将在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暂行)》(院政学〔2010〕8号)的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2010年暑假开学后将每一位学生的城镇医疗保险费(20元/每人年)随同学费从学生的缴费卡中代扣。

为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使已经参保学生顺利续保,使新增参保学生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特作如下说明:

1、依据《许昌学院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院政学〔2010〕9号),待交费学生的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将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参保学生本人,相当于零费用参保。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以享受一定的门诊医疗补助。

2、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伤害(无其他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如下规定报销。

(1)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

(2)参保学生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3、参保学生经鉴定,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三种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4、学生参保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参保学生连续缴费满5年后,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5000元。

5、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在异地患病的,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3天内向许昌市医保中心(电话:0374-2628159)报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名称、床号及医院医保办公室电话。参保学生出院回到学校后,凭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和医疗费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及时到许昌市医保中心报销。

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学生工作部(处)

                               20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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