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参保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参保居民住院就医管理,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就居民医保住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住院
参保居民患病应持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儿童无身份证者持医保证)到定点医院就医。经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应在定点医院刷医保IC卡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采用记账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结算。
二、转外住院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由我市具有转院审批资格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开具《许昌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批盖章后,可转往外地高一级的当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应将所住医院、科室、床号及医院医保办公室联系电话通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经办机构登记电话:0374-2620759),以便全国协查。同时,在住院期间,应向所住医院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医保证,相关科室的主管医师及病区护士长核实患者身份后签字,并由所住医院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参保居民出院60日内将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转院审批表、发票原件、医院盖章的病历复印件和费用汇总清单交社区,由经办人员统一送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具有转院审批资格的定点医院:许昌市中心医院、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许昌市公疗医院、许昌市建安医院(限精神病)、许昌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
三、参加多种保险医疗费的结算
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又参加其他保险的,其住院后应首先申请居民医保报销。不首先申请按居民医保报销或转外治疗后不能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居民医保待遇。
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未按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请参保居民按要求就医,以便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