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在校学生:
根据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许人社〔2011〕40号)精神,每一位学生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2011年暑假开学后将随同学费从学生的缴费卡中代扣。
为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使已经参保学生顺利续保,使新增参保学生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特作如下说明:
1、依据《许昌学院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待交费学生的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将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参保学生本人,相当于零费用参保。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以享受一定的门诊医疗补助。
2、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伤害(无其他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如下规定报销。
(1)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
(2)参保学生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为85%;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为80%;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为70%;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为60%。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3、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他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50%提高为55%。在原12种门诊规定病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脑瘫、血友病、高血压II期、慢性糖尿病并发症、II级心衰、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基础上,新增结核病为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
4、学生参保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2000元提高为100000元,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由92000元提高为110000元。
5、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参保学生在异地患病的,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3天内向许昌市医保中心(电话:0374-2628159)报所住医院名称、科室名称、床号及医院医保办公室电话。参保学生出院回到学校后,凭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和医疗费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及时到许昌市医保中心报销。
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