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
根据豫教资【2016】49号文件规定,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展期工作已经开始,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要求。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2015年度(含)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毕业生不再限制是否连续攻读)的,均可申请办理展期手续。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展期要求办理;2015年(含)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不再延长合同到期日期,但还款期内办理展期手续后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可享受贴息。
二、上报要求。借款毕业学生将个人展期申请表(2份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许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三、报送时间:2016年9月26日前。
请各教学院部按上述时间规定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展期手续。
邮寄地址: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件人:马振华 联系电话:0374-2968882
附件:高校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