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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征信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周银超 刘小敏 马振华  编辑:马振华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

 

学院(书院)

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受疫情影响借款学生征信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便函〔2023〕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学生的征信权益,拟对部分借款学生逾期还款情况开展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且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学生。具体征信信息产生时间范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湖北户籍借款学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二、工作流程

    1、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提供认定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根据2022年度助学贷款还款情况编制《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受疫情影响借款学生征信记录认定表》,简称《认定表》,我校共有三名同学在认定名单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把《认定表》中这三名学生信息发送至相关学院。

    2、经办机构认定。 相关学院认真核实《认定表》中学生相关信息,根据往年学生贷款合同催收情况,如实认定。不予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学生具备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逾期本息的;以暴力、消极等方式妨碍经办机构进行贷款催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应予以认定的行为等。原则上,除符合不予认定条件的借款学生外,其余情况均可认定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提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表》汇总后提交至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将认定结果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并根据认定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征信记录。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学院务必提醒学生,本次批量调整或暂缓报送的征信信息,学生的逾期贷款应于下一个还款日:即本金逾期需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结清、利息逾期需于2023年12月20日结清。如下一个还款日仍未结清逾期贷款,不良征信信息将继续报送。

   2、我校共有三名同学在认定名单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把《认定表》中这三名学生信息发送至相关学院,未接到信息发送的学院说明该院无相关学生在认定名单中。如有受疫情影响的学生不在《认定表》名单内,需删除不良征信的,请让学生根据《关于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学生征信不良记录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便函〔2022〕55号)》(见附件)填报申请。

   3、请各学院于3月13日前将未在认定表名单内的学生申请材料递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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