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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编辑:学生工作部(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2  点击:[]

院政学〔202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弘扬崇德砺志 博学敬业的校训,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设立许昌学院综合奖学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学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二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业勤奋、品德优良、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无任何不诚信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配合院系、班级开展的日常工作;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第四条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综合奖学金: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3.有不诚信行为者;

4.有不及格科目,以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5.其他经学校和所在学院(书院)认定不符合评选综合奖学金条件的情况。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七条 评定范围:参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学生(包括二年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总评人数的前40%

第八条 评定时间与名额:参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为一等综合奖学金每人2000元、二等综合奖学金每人1000元、三等综合奖学金每人500元,全校获奖学生总人数占全校学生人数的3%左右;各学院(书院)获奖学生人数根据本学院(书院)所占全校学生总人数比例分配。

第九条 评定程序:各学院(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不少于本年级、专业总人数的 10%),初步评出获奖名单;学院(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报,并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全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最终公示结果制表造册,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使用范围安排,按规定支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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