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学〔20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学习、生活中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二条 具备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二)学生家庭突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补助。
第四章 补助额度
第四条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学生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条 受助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范围为500元-3000元,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经领导审批,可予以适当增加。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六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从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学生填写《许昌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将申请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审批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方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非突发状况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应首先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资格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四)学习态度消极,不求上进;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处于处分期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