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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部(处)  编辑:学生工作部(处)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1  点击:[]

院政学〔2017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许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均享有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资格。未按时注册者,取消该学年度荣誉称号授予资格和奖学金评定资格。受违纪处分者解除处分后,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以外,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四条 奖励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底启动10月底之前结束,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工作。

第六条 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程序为: 二级学院公布评审条件和名额,个人主动申报并填写审批表,经班委会初评、辅导员审核,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研究审核、公示,报学生管理部门复审、公示。校级学生干部经个人申报,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团委会同所在学院联合向学校专项推荐评审,按照评选条件,直接评定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省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在二级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评审推荐。

第三章  奖项类别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 奖励有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学金等形式。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优秀毕业生、最美大学生、三好学生标兵、校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先进班集体等;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和其他各种资助奖学金等。

第九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对在社会工作和学生管理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专项奖励;对表现突出的集体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条 各奖项评选比例为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5%评选;三好学生标兵按学生总数的5‰,在三好学生中评选;省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产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三好学生标兵(必须是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以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级总数的10%评选。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学习成绩好。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美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必须从三好学生中产生。

(二)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5%,无不及格科目。

(三)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 最美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习惯良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师生中口碑好、声誉高。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在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获得过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工作实绩突出;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钻研,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本专业前30%,均无不及格课程。

(三)曾获得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学校或部门认为在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或为学校为社会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或部门单独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审批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五)优秀毕业生毕业离校前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发生违反校纪行为者,撤销所获得的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有一支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委、团支部干部队伍。

(二)有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团结活泼、勤奋严谨、文明诚信、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总成绩在本年级居于前列。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成绩显著。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卫生评比成绩位于年级前列。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许昌学院奖学金和其他各种资助奖学金管理办法另文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在思想品德、服务社会、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考取研究生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专项奖励。专项奖励评定办法另文公布。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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