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教〔2018〕37号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64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高等教育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新生质量,严格学籍管理,杜绝舞弊及冒名顶替行为,严格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院新生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本学院的新生复查工作。
第三条 复查对象: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及预科阶段培养期满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复查时间:从新生报到之日起,3月以内。
第五条 复查项目:
(一)身份审查。新生报到时,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审查新生身份,填写《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登记表》并签字。复查主要项目为:录取通知书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身份证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通知书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个人信息是否一致等。
(二)新生报到统计。由各学院统计各专业报到人数、未报到新生名单。凡请假的新生,学院对其请假缘由、期限做好登记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身心健康复查。指定医院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状况的复查,并将体检结果及建议反馈给各学院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指定医院提出对身心健康状况有异议或不符合报考专业的新生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学校新生体检复查处理决定。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四)身份复查。在新生报到身份审查基础上,由各学院新生辅导员再次按照录取通知书照片、纸质档案照片、身份证照片和新生本人进行比对,对新生档案逐份审查,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入团材料等。档案中重要事项有改动痕迹的或空白的要认真复查,特别对延期报到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复查。
(五)专业复查。新生报到后,组织笔试考试,由各学院负责核查,对复测成绩与高考成绩有较大差异的学生,要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具体复测科目及方案由各相关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复测成绩负责。各学院要确保所有新生按时参加考试,对无故旷考的学生报领导小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道时,进行初步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要建立新生资格复查材料备案制度,妥善保存复查记录(包括有复查人签字的所有纸质材料等),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准确做好复查信息、数据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复查结果。
第九条 入学资格审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资格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身份异常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发现,随时上报,再由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十条 复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个参与审查的人员都应该认真仔细、高度负责,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隐而不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