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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作者:学生中心  编辑:学生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完善三全育人格局,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流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293 )《许昌学院深化以质量为导向的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校党〔202336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激发教师育人内生动力,提升教师育人能力,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为每个新入校的本科生配备导师,充分发挥导师在立德树人、学业指导、学术引导、生涯规划和生活关怀等方面的作用。在本科期间建立以导师为主导,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纵向链式学习科研团队,围绕学生的学业指导、生涯辅导、创新创业、考研就业等方面开展个性化指导,引导本科生尽早进入课题组、实验室、学科竞赛、双创小组等学习科研团队,构建导师主导、授课教师主教、辅导员辅助、高年级本科生参与四位一体全员覆盖、全程指导导师制组织模式,促进教研融合、师生相长,整体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必须做到“四有”,即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二)担任导师的教师原则上所从事工作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条 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可暂停指导学生,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六条 学院为每名新入校的本科生择优选聘导师。本科生导师可以采用指定方式,也可以实行“双向选择”,学院公布导师名单和基本情况,学生自主申请后由教师选择确认。学院根据生师比合理分配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同一年级的本科生不超过 15 名。暂不具备实施本科生全程导师制条件的学院,也可以自然班级等为单位选聘导师。

第七条 各学院在新生入校五周内完成导师聘任工作,并将《许昌学院本科生导师登记表》报学生中心备案。

第八条 导师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连续稳定。因导师工作变动或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者学生学籍异动、学业发展等原因,学院可以更换导师,并报学生中心备案。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立德树人。导师要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追求卓越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言传身教、感染学生,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培养健全人格,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家国情怀,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条 学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体系、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指导学生熟悉专业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增强专业认知认同。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根据学生个人实际,帮助学生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转变学习方式,端正学习态度,提升学习兴趣,明确学习目标和发展路径,增强自主学习动力。根据学生的特点、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选课和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一条 学术引导。根据学生特质挖掘并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培养。通过指导学生开展专业文献资料收集、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学术沙龙、科研课题、读书会、专业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创新实践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导师吸纳学生成为科研助手,创造条件让学生早进团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生活关怀。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与心理状态,关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状态水平、人际交往情况以及感情生活情况等,并根据学生的不同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帮助与指导;及时发现学生在家庭、学习、情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情况,并向辅导员反馈。

第十三条 生涯规划。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对于热爱自身学习专业并有深入科研潜质的学生,鼓励和引导其继续深造,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最新形势,在学生考研目标定位和备考过程中给予咨询、指导和帮助。对于实践能力较强以就业为目标的学生,导师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引导学生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在祖国最需要建设的地区和行业建功立业。

第十四条 为学生成长成才需要,提供其他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导师在学院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要加强与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的沟通,负责构建以导师为主导、辅导员辅助、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创新型学习科研团队。

第十六条 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应与学生见面,要做好工作计划,利用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每月指导交流不少于 1 次,并及时填写《导师工作手册》,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及时总结分析、反馈给学生,并定期向学院汇报。

第十七条 导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分阶段、有重点对学生开展学业指导工作。对低年级学生应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关注学生学习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对高年级学生加强科研课题研究、创新创业训练、学科竞赛、专业素质、考研和就业等方面指导,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八条 导师要做好学校相关制度的解读与宣传。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问题,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要注意发现有突出培养潜质和特长的学生,关心受到学业预警、重修补考课程较多的学生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障碍等特殊群体学生在学习方面的特殊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的情况与意见建议。

第六章 学生要求

第十九条 导师制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一)主动联系导师。尊重导师,主动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二)做好学业规划。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学期的学习计划并及时与导师沟通。

(三)积极参加活动。除导师面对面指导外,学生要认真参与导师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勤学、多思、善问,培养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

(四)做好学业记录。结合导师指导、辅导和交流情况,自觉做好个人学习成长记录和阶段性总结。

(五)认真参与考评。如实记录接受导师指导的情况和学习心得,接受导师的考评,针对考评中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并积极改进,同时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章 导师工作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学生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师中心、课程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学生中心全面统筹学校导师管理,负责制定本科生导师制相关管理制度与质量标准,开展导师工作相关培训交流、导师制实施情况调研,督导检查各学院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评定导师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表彰优秀导师等工作。学生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将导师工作任务计入工作量并纳入奖励绩效工资分配,协调推动考核结果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政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各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导师库。每年新生开学前更新导师库,结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进出机制。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提交整改方案,且一年内不得进入导师库。

(三)组织交流培训。每学期定期召开导师工作会议,有计划地组织导师外出培训、考察、交流、研讨,提升导师工作能力与效果。

(四)组织导师选聘、配备、监管等工作。

(五)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学生党员团员发展等工作,应听取导师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导师的工作考核由学院负责实施,根据导师职责履行情况,参考学生的思想、学习、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 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全院导师总数的 20%,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学校授予“许昌学院优秀本科生导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按不少于 1 学时//年计教学工作量并纳入绩效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导师考核结果将在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作为重要依据与参考。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需提交整改方案,并暂停一年担任导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导师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本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并报学生中心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导师制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考核,评选表彰导师工作先进单位并纳入学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办法》(院政教[2019]2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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